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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5 16:24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2021年7月14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30日,范付中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号令,正式公布《规定》,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也更加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近年来,市政府在立法程序中经实践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立法固化。因此,为继续高质量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明确并规范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54号)等文件,并参考《上海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洛阳市规章制定办法》等外地立法经验。

  (三)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结合我市地方立法的现状,为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从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期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目的。


  二、制定《规定》过程

  市司法局经深入研究《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和固化政府立法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了《规定(草案)》初稿。随后,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个月;通过市协同办公平台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次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逐一分析研究,采纳了合法合理的意见;对认识不清、与上位法冲突或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意见没有采纳。经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党组会议对《规定(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研究通过。12月30日,市政府党组将《规定(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报市委研究,经市委法规室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审核稿)》。2021年5月28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规定(草案审核稿)》及其起草说明研究通过。7月1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30日,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号令,正式公布《规定》,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63条。分别就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党对规章立法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央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有关精神,该《规定》单列一条,明确“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要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第四条)。

  (二)列举了规章制定的事项范围

  《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列举了本市规章制定的事项范围为“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三条)。

  (三)强化了规章的立项工作

  为确保规章立项科学合理,该《规定》重点作了以下规范:一是明确报请立项的程序、优先立项和不予立项的情形(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二是规定“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拟订政府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经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研究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七条)。三是根据本市立法实际,规定“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第十八条)。四是明确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十九条)。

  (四)完善了规章的起草程序

  为夯实规章起草质量,《规定》对起草环节的以下内容作了细化:一是建立起草机制,明确起草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起草小组(第二十二条)。二是规范意见征询程序,包括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征询(第二十七条),涉及重要或者疑难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等问题的专家论证(第二十八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咨询和依法听证(第二十九条)。三是将专项审查评估机制入法固化,起草规章涉及编制保障、财政支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的,以及涉及公平竞争等事项的,要求做好专项意见征询和审查评估工作(第三十条)。

  (五)完善了规章的审查程序

  在审查环节,一是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可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第三十四条)。二是从8个方面明确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七条)。三是明确意见征询、论证咨询、意见处理与协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等程序

  在立法后评估方面,一是明确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6种情形(第五十三条),二是明确评估报告是进行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七条)。

  另外,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四、文件时效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问答

  1.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范围?

  201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规章制定权。

  2.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哪些?

  《规定》明确了规章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活动。

  3.政府规章由谁负责起草?

  《规定》明确了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单位起草。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市政府指定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参加,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4.在政府规章起草阶段有什么注意事项?

  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协调等起草规定,扎实做好起草阶段的各项工作,及时上报规章送审稿等规定材料。《规定》明确了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可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

  5.政府规章由谁负责审查?

  《规定》明确了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具体审查。

  6.政府规章由谁签署命令公布?

  《规定》明确了规章草案经审议同意后,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7.政府规章的施行时间有何规定?

  《规定》明确了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政府规章的备案有何规定?

  《规定》明确了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六、政策解读人

  姓名:王春丽   联系电话:0398-281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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