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混乱,缺乏前置把关,弱化后期监管,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陷入乱批乱设的无序状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出现档次不高、标准不一、形式杂乱等问题。加之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致使日常管理工作各行其是、相互扯皮,严重影响了户外广告管理的整体效能。因此,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是规范广告和招牌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借鉴《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外地户外广告管理的先进经验。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通过制定实施《三门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细化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更好地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我们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于2023年7月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首先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又向各县(市、区)城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8月至10月期间,先后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审查会,对办法草案初稿作进一步分析论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通过法制初审、合法性审核,最终定稿。《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除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还征求了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30家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11名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6条,其中无意见34条、有具体修改建议82条,经过逐一分析研究,采纳了61条合法合理的意见,对理解有偏差、与上位法重复或冲突等21条意见没有采纳,达到了广听民声、广聚民意、广集民智的目的。
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1、建议在《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八条 【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处罚】”条款中增加“如由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设置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未采纳理由:违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遵照执行即可,不宜再重复规定。
2、建议斟酌《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出让”。进一步明确具有公共属性的广告资源的归属问题。
未采纳理由:该意见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冲突。
3、《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因城市发展,规划区范围的调整,对于一般群众来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不有具体概念,建议明确。参考《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条。
未采纳理由:原表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城乡规划专业术语,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已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建议斟酌《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斟酌事业单位的招牌设置是否也是由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的,对于事业单位的招牌设置是否有相关规定,建议核查。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是依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建部公告2021年210号)2.0.5户外招牌设施的表述,不宜修改。
5、建议《办法》(草案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引导,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第六条顺延为第七条。
未采纳理由: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内容,广告内容已由《广告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
6、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改为“除临街第一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各个门面由于功能、用途不同,其招牌的设计、制作很难由管理人、所有权人进行统一。同一场所内如果统一规范设计,显然不能够满足该类商户独特的招牌设计需要,也会给商户带来一定经营上的影响。
未采纳理由:《办法》(草案)没有要求统一颜色、样式。不会对招牌设计带来影响。
7、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第三款“......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改为“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采纳理由:《行政许可法》已有相关规定,《办法》(草案)不宜重复规定。
8、建议删除《办法》(草案送审稿)三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妨碍执法的处罚,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关联性不大。
未采纳理由:该条文属行政执法类法规规章必要条文,不宜删除。
9、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名称改为“《三门峡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一方面,文件不仅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而且还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另一方面,招牌包含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内。
未采纳理由:本《办法》(草案)不仅有户外广告设置,还涉及招牌的设置管理方面内容,不宜修改。
10、建议《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改为“本市及下辖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未采纳理由:区一级没有单独的中心城区规划,不宜增加“区”的表述。
11、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二条中“消费者”改为“公众”。理由是“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常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的概念,户外广告与招牌的对象与影响范围为社会大众,并不限定为消费者。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依据《广告法》第四条“消费者”的表述。见《办法》(草案)第十条。
12、建议在《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依据”后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大部分条文中重要的依据,在权限中也是首先提出设置规划的,其次才是广告,应当作为立法依据。
未采纳理由:起草依据较多,不宜一一列举,仅列举主要依据为宜。
13、建议删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增加“的区域”。理由是适用范围为区域内,不必另行说明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规名称已经予以明确。
未采纳理由:依照立法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规章应当明确适用的范围和领域,其中范围是指“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领域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4、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理由是设置招牌的主体范围较广,不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将具有标识、名称、字号通过牌匾等形式在办公、经营场所向外展示的,都应当属于招牌。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是依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建部公告2021年210号)2.0.5户外招牌设施的表述,不宜修改。
15、建议为《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依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强制多个单位采取同一样式、同一颜色制作户外广告”。理由是实践中存在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情况,他们统一制作的广告牌让每个单位与其他单位失去了差异性,识别差,需仔细辨别,才能够找出不同。
未采纳理由:《办法》(草案)没有要求统一颜色、样式。不会对招牌设计带来影响。
16、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名称改为《三门峡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理由是该办法的第二条及之后的条款均是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的规定。
未采纳理由:《办法》不仅对广告设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包含广告内容及公益广告等方面的规定,增加“设施”二字不够准确。
17、《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布幅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理由是“布幅”广告是户外广告的重要形式之一,故应在此处增加列明。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是依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建部公告2021年210号)2.0.5户外招牌设施的表述,不宜修改。“布幅”属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宣传品”,《办法》已有相关规定。
18、在《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六条【鼓励条款】,共两款,之后条文序号均向后顺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鼓励户外广告设置人利用户外广告空置期和招租期发布公益广告。”
未采纳理由:关于鼓励设置公益广告的内容已由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制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规定,不宜再重复规定。
19、建议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须在设置前起七日内......”中去掉“起”字,改为“......须在设置前七日内......”,使整个表述更加规范。
未采纳理由:《行政许可法》已有规定,不宜重复规定。
20、建议删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确需变更的,须自在设置前起七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中的“自”。
未采纳理由:《行政许可法》已有规定,不宜重复规定。
21、建议《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改为“原城市管理部门”即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本条款末尾处增加“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得申请延期”。
未采纳理由:《行政许可法》已有规定,不宜重复规定。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共5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政府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设置规划主要明确了规划编制、规划内容、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设置管理主要明确了设置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设置招牌审核、申请材料、设置期限、建设与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填补了法律空白。现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办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使用、维护、拆除全过程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和遵循。
二是明确了设置要求。《办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一是从维护公共安全、保持市容整洁有序的角度规定了不得设置的情形;二是确立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指导性地位,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首先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同时还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是突出了安全管理责任。户外广告和招牌大多在人流密集场所高空设置,安全风险较大。《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从日常维护、隐患排除、施工管理、极端天气应急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四是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法》对未按照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规定设置人首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再给予罚款。
六、文件时效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王博 联系电话:0398-293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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