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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4-07-25 11:4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就《办法》(草案送审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背景

  2019年市城市管理局在接管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后,经过多次调研摸底,发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内容的不断增加,目前管理中存在着制度建设缺失、缺少政策依据、责任不明晰、监管缺少强制手段和约束机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是规范城市照明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就我市城市照明管理的现状,要改变目前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无章可依、无据可查的现状,满足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督导检查,不断促进城市照明智能化、节能化发展的需要;

  (二)对路灯的监管(如工作中出现的改、扩建道路移杆不按规定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私接路灯线路,挂载过多等对路灯维护和运行影响较大的行为)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管理依据;

  (三)对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反映强烈的光污染行为问题没有进行规范;

  (四)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困难缺乏具体的指导,存在落地难的问题。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我市急需出台新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决目前管理模式下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依据

  本《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还参考了《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三门峡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文献资料。

  (三)出台《办法》(草案送审稿)的目的

  就我市城市照明管理的现状,从适用范围、规划与建设、节能与环保、管理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不断促进城市照明智能化、节能化发展,以期达到实现美化城市夜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群众夜间出行安全、提高市民幸福度满意度的目的。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过程

  2020年3月,我局启动了《办法》(草案初稿)的前期工作,通过实地调研、书面征询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12月,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24年3月,组织召开了由法律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代表参加的《办法》(草案初稿)论证会,2024年4月26日,《办法》(草案初稿)在市城管局网站和三门峡日报上刊登征求意见公告,同时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发函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6月,我们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除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还征求了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共收到52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46家,有具体修改意见的6家,经过逐一分析研究,采纳意见及建议16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办法》(草案送审稿)的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总则。规定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职责、资金来源、监管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内容。

  (二)规划和建设。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主体、以及设置区域、建设要求等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照明设施竣工后的移交程序。

  (三)节能与环保。对城市照明设施在新技术推广、能源节约、节能考核、节能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管理和维护。明确相关管理和维护的主体,明确予以禁止的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情形,明确了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理办法,规范因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程序,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五)法律责任。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以及损毁、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情形,明确援引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六)附则。规定施行的时间。

  本《办法》(草案送审稿)的制定,重点解决了下列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方面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确立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三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理清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维护整个过程中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

  二是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城市照明设施设置的区域进行了明确。《办法》(草案送审稿)确立了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对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以及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安装进行了规范。《办法》(草案送审稿)对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提出应当具备安装远程控制设备条件并预留接口的要求,为今后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奠定基础。

  四是对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反映强烈的光污染行为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整改。

  五是对城市照明设施竣工后的移交程序进行了规范。《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移交,对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主体进一步明确,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移交后维护和管理的正常接续。

  六是对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办法》(草案送审稿)对目前路灯管理和维护进程中经常发生的,因改、扩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制定临时城市道路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施工。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以确保路灯及配套基础照明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效解决有违无罚、惩处不力的问题。对各类违反城市照明管理秩序、危害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明确了援引适用的相关法律,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五、特色亮点

  一是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对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反映强烈的光污染行为,只能通过协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劝导,工作人员较为被动,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

  二是设定了黑天空保护区。在《办法》(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经济条件、交通安全、节能和环保等要求,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划定城市黑天空保护区。划定“黑天空保护区”,在保证基础照明的前提下,尽量弱化灯光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六、文件时效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杨  海   联系电话:0398-2930991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