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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5-01-08 11:31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照明安全,促进能源节约,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事关民生大事,是便利市民生活、提升出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必不可少的城市基础工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照明设施逐步提升,在照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之日益明显,如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后期整改难度大,维护成本高;城市道路修路移杆、路灯移交等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缺失,监管缺少强制手段和约束机制等。以上问题都严重制约我市城市照明健康有序发展,也给群众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急需出台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决目前管理模式下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针对我市城市照明管理现状,着力在节能环保、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不断促进城市照明智能化、节能化发展,以达到实现美化城市夜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群众夜间出行安全,提高市民幸福度、满意度的目的。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0年3月,市城管局启动了《办法》(草案初稿)的前期工作,通过实地调研、书面征询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12月,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24年3月,组织召开了由法律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代表参加的《办法》(草案初稿)论证会,2024年4月26日,《办法》(草案初稿)在市城管局网站和三门峡日报上刊登征求意见公告,同时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发函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报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严格审查把关,对《办法》(草案送审稿)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三是充分研究论证,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审查会,对《办法》(草案修改一稿)进行逐条论证和协商研判。四是认真修改完善,2024年10月31日,经市司法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形成《办法》(草案),通过法制初审、合法性审核,最终定稿。《办法》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广泛征求意见,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20个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和9个政府法律顾问等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0条,其中有意见73条、无意见67条。经逐条研究,采纳52条,不采纳21条,在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草案修改一稿),并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法律顾问等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4条,均无修改意见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节能环保、相关义务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规划与建设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建设项目计划、功能照明设施的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配套安装设施、安装设施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管线设置要求。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条件、养护维修要求、照明设施的启闭、关闭路灯告示、禁止行为、紧急抢险规定、拆除设施要求、损坏设施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禁止行为和相关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二是明晰了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以及维护管理责任,解决了管理体制方面不健全、责任不明晰的问题,理清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维护整个过程中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是规范了设施安装。《办法》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安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功能照明、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设置区域,以及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等。

  六、文件时效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王春祥   联系电话:0398-293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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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