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推进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起草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一级制定主体清单由其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等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管理事项类别,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审核主体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二)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应先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会办单位在会办时应就涉及其职责事项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一)执行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依法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文件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利益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科学合理选择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对涉及群众利益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建立完善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合理意见充分采纳,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和理由;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四)规范送审材料。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单位及会办单位的法制初审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重点说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条文、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送审稿未标注密级,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
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拟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前,可以与审核机构沟通,由审核机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再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起草单位在按照审核机构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前,审核机构仅做初步审查,不进入具体审核程序。
(五)明确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时间自审核机构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机构开展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落实审核意见。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区分不同情形提出明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内容合法的,出具认为合法的意见;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应当依法履行而未履行有关程序的,可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明确审核标准
(一)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查。制定机关审核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辖区外管理事项,也不得规定应当由上级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管理事项。
(三)审核机构要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完善审核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邀请,审核机构可提前参与,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依法依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会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审核机构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能直接以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六、强化审核责任
(一)要充分发挥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机构不得安排会议审议。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在修改后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二)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单位协助工作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办理;审核机构应对答复或办理情况进行研究、审查后,对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因未履职尽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本单位业务内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提升合法性审核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协调处理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形成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法律顾问和专家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注重能力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发展壮大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推进合法性审核理论研究、实务研究与区域合作,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
(三)加快数字赋能。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等管理信息平台,优化法规检索、智能比对和大数据分析等系统功能,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整合,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确保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和公众查询便利。探索建设合法性审核智能化辅助系统,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等平台的衔接,强化系统协同、基础支撑、管理考核和信息共享,推进合法性审核互联互通,提升合法性审核数字化水平。
(四)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档案,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宜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审核机构应将合法性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工作程序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并能积极提供利用。合法性审核材料应按年度归档,宜一件一卷,材料过多的可一件数卷。
(五)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动态清理、问题通报等机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机制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健全有关制度机制,解决好基层依法治理问题。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指南
2.三门峡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供材料清单
2023年8月27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指南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行政性。宜从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以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如,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发布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外部性。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规范性。宜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除依据上述特征判断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7个文种的公文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进行判断。
二、下列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且不得以此类文件形式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二)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方案、劳动纪律、人事任免、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程序性文件;
(三)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六)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总结、综述、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八)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九)商洽类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十一)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命令、决定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二)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四)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十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十六)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三)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阶段性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纪要、批复、函的有关内容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不得以纪要、批复、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2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部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门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门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司法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三门峡市水利局(三门峡市移民办公室)
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
三门峡市林业局
三门峡市商务局(三门峡市外商投资管理局)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门峡市文物局)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
三门峡市审计局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门峡市知识产权局)
三门峡市体育局
三门峡市统计局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三门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门峡市金融工作局
三门峡市乡村振兴局
三门峡市信访局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其他单位
三门峡市国家保密局
三门峡市档案局
三门峡市国家安全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
三门峡市气象局
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门峡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门峡市黄河河务局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门峡市邮政管理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各制定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3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提供材料清单
市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文件草案及援引依据标注。
文件草案要逐条列明有关依据,标注援引文件名称及内容。
二、起草说明。
内容要求:(一)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二)主要依据;(三)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的具体措施及其依据;(四)起草经过、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五)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依据及解释;(六)评估论证结论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依法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一)内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包含征求意见网站截图和意见采纳情况等)。
(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
(三)内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供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五)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四、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等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汇总。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应包含反馈意见单位、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若出现意见分歧,应提交协调分歧情况说明。
五、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及起草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预审,并出具书面《法制初审意见书》。
(一)《法制初审意见书》应说明制定程序履行情况,并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内容提出合法、不合法以及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不得以文件签发笺代替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二)《法制初审意见书》应由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起草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相关材料。
作为起草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供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相关材料。
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依据应收集备齐,不能仅提供法律依据名称及文号。
(二)所有依据应确保现行有效。
(三)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对照表。
八、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处理签(发文呈批签、收文处理签)等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将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批至市司法局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处理签(发文呈批签、收文处理签)等,以及起草工作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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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一图读懂: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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