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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23-002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6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3〕23号
发布时间 2023-10-10 16:15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16:15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37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受市政府食安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30日前,市政府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三)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四)即时性工作。主要为年度内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加分项。主要为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六)减分项。主要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七)双倍加减分项。结合上年度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省评议考核中加分或减分情况,给予双倍加减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当年重点工作安排,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导。市政府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督促指导各县级政府做好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上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级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级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及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各县级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安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安办汇总各县级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级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以及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考核结果分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及以上,无降级和否决情形且排在前3名的县级政府为先进。

  (二)得分在70分及以上但不足90分,以及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未排入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级政府为合格。

  (三)得分在60分及以上但不足70分,或有下列降级情形之一的县级政府为基本合格: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3.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示范创建目标任务的;

  4.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滑坡,被省政府食安委降低食品安全县(市、区)级别的;

  5.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各县级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10.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显著影响省政府食安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11.其他应当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四)得分在60分以下,或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县级政府为不合格: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县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滑坡严重,被省政府食安委取消食品安全县(市、区)资格的;

  5.严重影响省政府食安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6.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致使上个年度考核中省政府食安委对我市予以减分的,给予本年度考核双倍减分。

  第十条 因工作突出,使我市获省政府食安委通报表扬或加分的,给予次考核年度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各县级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安办。

  市政府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级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政府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级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先进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政府食安办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级政府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一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安委委托市政府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级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级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地区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约谈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7〕24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问答

一图读懂:三门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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