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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24-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11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4〕9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09:21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 09:21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的函》要求,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规范化整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切实解决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为我市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等措施,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在2023年工作基础上,2024年年底前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10月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三、整治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的函》要求,按照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治。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二)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规范整治一批。属地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入河排污口“有标牌、看得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工业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能够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纳入。对无法纳入的,污水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处理设施,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确保排水水质达标。对工艺稳定、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要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生活污水排污口。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实施分流。对排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直接排放外环境的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厂区雨水排口。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行处理、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推进园区或企业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持续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运行维护,严禁园区或企业废水污水混合雨水排放。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引导合理安排养殖结构,严格控制养殖密度,科学放养水产品种,合理适度投饵、施肥、用药,确保水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畜禽养殖排污口。落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差异化养殖管控措施,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地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存在污水排放的,引导养殖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

  3.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相对集中式、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确保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臭水沟、臭水坑等。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对于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出水水质自动监测管控。

  2.生活污水排污口。采用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对于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以内且纳管条件适宜的城镇散排口区域实施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实现散排污水口有效截污纳管;对于截污纳管条件困难的城镇污水散排区域实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或实行分散处理。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运行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港口码头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2.生活污水排污口。通过建设收集管道及配套处理装置、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生活污水储存柜,实现生活污水预处理和收集储存,并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定期接收和无害化处理。

  3.雨水排口。通过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提升雨水、污水的收集处理效率,解决污染排放情况,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目标。

  (五)城镇雨洪排口

  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完善汇水区范围市政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持续推进汇水区内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水平。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雨水排污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整治混接错接管网,防止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雨水排口,应采取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通过推进汇流范围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良好水体保护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完成对排口对应流域整治工作,实现水域功能水质稳定达标。针对性地制定小流域整治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对沟渠、河港排口整治,实现水体水质的持续改善。

  (七)其他排口

  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技术、设备和措施,实现有效整治,促进入河水质持续改善。

  五、验收销号

  整治完成后满足要求予以销号的排污口,相关信息提交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台账管理。严格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附录B完成整治判定条件进行销号。

  相关县(市、区)要建立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制度,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客观规律,分类分批按照技术要求开展验收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细化验收销号的具体流程、相关要求并印发《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严格落实排污口属地责任,明确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政府责任领导和具体联络员,负责对辖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填报信息质量进行审核把关。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职能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辖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严格责任落实。县(市、区)政府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按月细化整改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于2024年6月25日前将明确时间节点的整治清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细化整治清单,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展滞后、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县(市、区)政府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平台,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介绍整治进展,展示整治成效,打造整治样板,形成具有正面意义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监督。 

 

附件:2024SZB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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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三门峡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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