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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7-25 16:25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1.《办法》(草案送审稿)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城市照明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建(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节能设施、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3.哪些地方需要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

  (二)住宅区、城中村、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名胜古迹;

  (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

  (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4.哪些地方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

  (二)重点道路、景观河道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三)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景观节点等区域;

  (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5.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六)便于养护、维修和管理。

  6.哪些行为会危害到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需要予以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损坏、损毁、侵占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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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