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一)《办法》整体架构?
答: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章总则(11条),第二章房屋租赁管理(6条),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6条),第四章信息化建设(3条),第五章监督检查(2条),第六章附则(1条)。
(二)《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配合房屋租赁管理要求?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有哪些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四)《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办法》规定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出租的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5.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
答: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办法》对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如何规定?
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八)《办法》对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如何规定?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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